關於公開征求對《東莞市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加強和改進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提高城市治理水平,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市城市綜合管理局起草瞭《東莞市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東莞市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全文公佈,公開征求意見。

社會公眾提出建議和意見的,請於2017年9月10日前向東莞市法制局提交。具體提交的途徑如下:

1.登錄東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過網站上的“立法立規征求意見”欄目提交;

2.郵寄至東莞市鴻福路99號東莞市法制局法規科(郵政編碼:523888);

3.傳真:(0769)22831357;

4.電子郵箱:sfzjfg@dg.gov.cn;

提交意見請留下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作進一步聯系。

東莞市法制局

2017年8月7日

附件一:東莞市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草案征求意見稿)目錄

第一章 總則4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4

第二條【適用范圍】4

第三條【基本原則】4

第四條【管理職責】4

第五條【部門協同】5

第六條【信用約束】5

第七條【保障和支持公眾參與】6

第八條【投訴舉報受理】6

第九條【考評和獎勵】6

第十條【宣傳教育】7

第二章 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與建設7

第十一條【專項規劃】7

第十二條【規劃銜接】8

第十三條【規劃協調】8

第十四條【配套環衛設施設計審查】8

第十五條【配套環衛設施建設】9

第十六條【配套環衛設施預售公示】9

第十七條【環衛設施補建】9

第十八條【環衛設施保護】10

第十九條【糞便處理設施規劃與建設】10

第二十條【環境衛生工程設施生態補償】10

第三章 環境衛生責任11

第二十一條【責任區范圍】11

第二十二條【責任人確定】11

第二十三條【責任人責任一般規定】12

第二十四條【臨街經營場所責任人責任】13

第二十五條【商品交易市場責任人責任】13

第二十六條【建設工地責任人責任】14

第二十七條【公共廁所責任人責任】14

第二十八條【化糞池、儲糞池責任人責任】15

第二十九條【公路、鐵路責任區補充作業】15

第三十條【責任區管理】15

第三十一條【禁止影響公共環境衛生】16

第四章 垃圾處理管理16

第三十二條【生活垃圾源頭減量】17

第三十三條【生活垃圾投放一般規定】17

第三十四條【大件垃圾投放】18

第三十五條【餐飲垃圾投放】18

第三十六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宣傳指導】19

第三十七條【生活垃圾分類激勵措施】19

第三十八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19

第三十九條【生活垃圾分類處置】20

第四十條【建築垃圾管理】21

第四十一條【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管理】21

第四十二條【綠化垃圾管理】21

第五章 環境衛生作業服務22

第四十三條【作業服務社會化】22

第四十四條【作業服務招標投標】22

第四十五條【作業規范和質量標準】23

第四十六條【作業服務考核】23

第四十七條【作業服務信用監管】23

第四十八條【作業服務分類分級管理】24

第四十九條【作業服務應急管理】24

第五十條【作業服務市場退出】24

第五十一條【作業人員待遇改善】25

第五十二條【環衛行業用工規范】25

第五十三條【尊重和關愛作業人員】26

第六章 法律責任26

第五十四條【違反環境衛生設施管理規定法律責任】26

第五十五條【不履行責任區責任法律責任】27

第五十六條【影響公共環境衛生法律責任】28

第五十七條【違反垃圾處理管理規定法律責任】28

第五十八條【阻撓公務或作業法律責任】29

第五十九條【不依法履職法律責任】30

第七章 附則30

第六十條【用語解釋】30

第六十一條【實施時間】31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瞭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衛生管理以及相關活動。第三條【基本原則】

本市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部門協同、信用約束、社會共治的原則,實行科學化、規范化、便民化的管理。第四條【管理職責】

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將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環境衛生工作所需經費,完善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城市公共服務水平。

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市環境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和考評機制,指導和監督鎮(街、園區)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鎮(街、園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五條【部門協同】

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環境衛生工作聯動與信息共享機制。

公安部門應當協助和配合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執法工作,對阻礙環境衛生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依法處理。

財政、國土、環保、住建、交通、水務、工商、規劃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六條【信用約束】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應當依法歸集在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掌握的企業信用信息和個人不良信息。

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行政管理職責,結合環境衛生管理實際,制定環境衛生管理信用信息應用的標準和規范,並向社會公佈。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應當依據環境衛生管理信用信息應用標準和規范,基於信息主體的信用狀況采取相應的激勵和懲戒措施。第七條【保障和支持公眾參與】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公佈城市環境衛生信息,暢通公眾參與渠道,完善參與程序,保障單位和個人依法參與和監督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鼓勵公眾參與城市環境衛生保護志願服務,促進城市管理志願服務事業的發展。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鼓勵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大會制定保護環境衛生的公約,動員公眾積極參加環境衛生保護工作。第八條【投訴舉報受理】

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環境衛生投訴、舉報受理制度,推行數字化服務,公佈電話、網站、信箱、電子郵箱和數字化服務平臺等投訴、舉報途徑。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對被投訴、舉報行為進行處理,並為投訴、舉報人保密。對投訴、舉報人要求答復的,應當按規定予以答復。

投訴、舉報人通過照相機、攝像機、電子眼、錄音器材等技術設備采集的音像資料,經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審核,可以作為立案線索。第九條【考評和獎勵】

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將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納入城市管理考評,建立環境衛生管理考評制度並組織實施。

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對在環境衛生管理,環境衛生投訴、舉報,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環境衛生作業等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條【宣傳教育】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教育、文化廣電、衛生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市民愛護環境衛生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安排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學校應當結合教育活動進行環境衛生知識教育。

鼓勵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人在廣告設施、廣告刊播介質或者其他適當位置刊播環境衛生公益廣告。

第二章 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與建設

第十一條【專項規劃】

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住建、交通、水務、林業、規劃等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結合本市環境衛生事業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市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鎮(街、園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市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經批準的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以及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制定環境衛生設施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規劃銜接】

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將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用地、建設計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鄉規劃年度實施計劃。

規劃部門應當將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中確定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黃線保護范圍。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規劃部門應當將控制性詳細規劃中關於環境衛生設施的具體要求列入出讓地塊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以及合同的組成部分。

經規劃確定的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第十三條【規劃協調】

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應當與教育佈局規劃、公共體育設施佈局規劃、醫療衛生設施佈局規劃、交通體系規劃、城鄉建設綜合規劃、地下綜合管廊及高壓電網規劃、河湧水系及水務設施規劃等相關規劃相協調。

制定各專項規劃的部門應當按照統一銜接、功能互補、相互協調的要求,推進專項規劃之間的融合。第十四條【配套環衛設施設計審查】

按照規劃條件和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應當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環境衛生設施的用地平面圖,標明配套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位置、規模和功能。

規劃部門應當會同鎮(街、園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不符合環境衛生設施規劃條件的,規劃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十五條【配套環衛設施建設】

從事新區開發、舊城改建、住宅小區開發建設、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築建設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和環境衛生設施設計、驗收標準,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

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建設工程分期建設的,配套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應當與首期工程同時交付使用。

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屬地鎮(街、園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參與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第十六條【配套環衛設施預售公示】

預售商品房時,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應當將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佈局、類型、建設規模以及占地面積等相關信息在銷售場所和銷售網站明顯位置公示,並以書面方式向預購人明示。第十七條【環衛設施補建】

已建成使用的主次幹道、公共廣場、住宅小區、商業貿易區和城中村環境衛生設施數量低於國傢規定設置標準的,由所在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規劃要求組織補建或者配置。

責任人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環境衛生設施補建、配置資金由本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第十八條【環衛設施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損壞、移動、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

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除、遷移方案,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後實施。環境衛生設施需要補建的,應當先行補建,補建驗收合格後方可拆除。第十九條【糞便處理設施規劃與建設】

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糞便處理設施納入市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並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建設市屬糞便集中處理設施。

鎮(街、園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市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組織建設糞便處理設施。第二十條【環境衛生工程設施生態補償】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受益者補償、污染者付費的原則制定跨區域使用環境衛生工程設施生態補償制度,並原木餐桌客製化|原木餐桌客製化推薦組織實施。

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改、財政等相關部門根據生態價值、生態文明建設要求、地區國民生產總值、財政收入、物價指數、人口數量、人均純收入和生態服務功能等因素,合理制定環境衛生工程設施生態補償費征收標準並適時調整。

環境衛生工程設施生態補償費主要用於環境衛生工程設施周邊地區環境美化、環境整治,市政配套設施建設和維護,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維護,經濟扶持和補償等。

第三章 環境衛生責任

第二十一條【責任區范圍】

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經營或者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場所及其建築控制線與用地紅線之間的區域。

城市道路環境衛生責任區包括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和道路紅線以內的區域。

公路環境衛生責任區包括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和建築控制區。

鐵路環境衛生責任區包括鐵路及其附屬設施和線路安全保護區。第二十二條【責任人確定】

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市直管城市道路由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鎮(街、園區)城市道路由屬地鎮人民實木家具工廠|實木家具工廠宜蘭 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

(三)公路、鐵路、車行隧道、專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橋下空間、人行地下通道由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四)城市綠地以及綠化配套設施由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五)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旅遊景區、技術工業園區、公園、公共廣場、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由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六)各類市場、商業廣場、展覽展銷場所由開辦者負責;

(七)商店、超市、賓館、飯店、個體商鋪、攤檔等經營服務場所,由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八)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的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九)建設工地、未移交的建設工程范圍由建設單位負責;

(十)整治土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十一)儲備土地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

(十二)單位和個人出資建設的市政公用設施,已交政府養護、維修的,由接管單位負責;

(十三)單位和個人出資建設的市政公用設施,未交政府養護、維修的,由產權人位負責;

(十四)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十五)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屬地村(居)民委員會負責;

(十六)湖泊、水庫、水塘、池塘、魚塘、水渠等水域由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十七)江河及其堤防的管理范圍由水務管理部門負責;

(十八)各類船舶由船舶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無法確定經營人、管理人的區域,由產權人負責。無法確定產權人的區域由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責任不清的區域,由屬地鎮(街、園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跨鎮(街、園區)的,由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三條【責任人責任一般規定】

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在責任區范圍內履行下列責任:

(一)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無蚊蠅孳生地;

(二)保持水域衛生整潔,不得將廢棄物排入水體,采取措施防止漂浮物流出責任區,及時清理水生植物;

(三)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並保持其整潔、完好;

(四)配合環境衛生作業單位作業;

(五)發現責任區內有影響環境衛生和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要求行為人自行清理、補救,並可以向屬地鎮(街、園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報告;

(六)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區域的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

責任人可以自行履行責任區責任,也可以委托他人或者作業單位代為履行。第二十四條【臨街經營場所責任人責任】

臨街經營場所的責任人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及其周圍環境衛生整潔,不得直接向道路、公共場所排放污水、塵土或者廢棄物。

廢品收購或者廢棄物接納場所的責任人應當采取圍擋、遮蓋等措施防止廢棄物向外散落。

車輛清洗或者修理場所的責任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環境整潔。第二十五條【商品交易市場責任人責任】

農貿市場、集貿市場和其他商品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履行責任區責任:

(一)建立入場經營者環境衛生區域責任制度;

(二)根據經營面積配備足量的專業保潔人員,並配備專職環境衛生監督員;

(三)建立巡查管理制度,督促入場經營者做好各環境衛生責任區域內的衛生保潔工作,保持經營場所無暴露垃圾、積存污水、鼠蠅蚊蟑等病媒生物孳生地;

(四)發現入場經營者有影響環境衛生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督促改正,並可以向屬地鎮(街、園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報告;

(五)建立公示制度,在市場入口處等醒目位置設公示欄,公佈入場經營者環境衛生違法記錄。

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貿市場、集貿市場以及其他商品交易市場的環境衛生管理情況納入定期考核事項范圍,發現環境衛生管理考核不達標的,應當通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第二十六條【建設工地責任人責任】

建設工地責任人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履行責任區責任:

(一)施工區域應當設置硬質圍擋,並保持其整潔、美觀;

(二)及時清除地面粉塵和污染物,並對裸露的場地采取覆蓋、固化或綠化等措施防止雨水沖刷造成污水流溢;

(三)在施工區域內堆存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的,應當采取密閉遮蓋等措施防止雨水沖刷造成污水流溢;

(四)在施工區域內堆存流體、液體物料的,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流溢;

(五)在施工區域出口采取地面硬化措施,並設置車輛清洗設施對出場車輛車身、車輪進行沖洗和清理,防止出場車輛帶泥污染道路。

住建、水務、林業、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對建築、水務、綠化、交通等工程建設施工區域的環境衛生進行監督和管理。第二十七條【公共廁所責任人責任】

公共廁所責任人應當按照規范標準設置標志,按規定對外開放,並有專人負責管理,保持廁所清潔、設施完好。

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附設的內部廁所在工作時間免費對外開放。第二十八條【化糞池、儲糞池責任人責任】

化糞池、儲糞池的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糞便經消化後分離出的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達到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後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二)定期清撈糞渣,並將糞渣轉運至糞便處理設施;

(三)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定期維護、疏通、清掏糞池;

(四)糞池堵塞、糞便外溢時,及時疏通、清除,無力自行疏通、清除的,應當報告屬地鎮(街、園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

鎮(街、園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接到相關報告後應當先及時組織疏通、清除,再分清責任,由責任人承擔疏通、清除費用。第二十九條【公路、鐵路責任區補充作業】

公路、鐵路責任區范圍內適用的環境衛生作業質量標準低於本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的,可以由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根據本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組織補充作業。第三十條【責任區管理】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責任區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責任人履行責任,並定期組織檢查。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接到責任人對影響環境衛生和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的報告時,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國土、交通、工商、房管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對儲備土地、公路、鐵路、商品交易市場、居住區等責任區環境衛生的監督和管理。第三十一條【禁止影響公共環境衛生】

禁止實施下列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果皮、果核、紙屑、煙蒂、玻璃瓶、飲料罐、口香糖、包裝袋等廢棄物;

(三)從建築物、機動車內向外拋擲生活垃圾;

(四)運輸液體、散裝貨物的車輛泄漏、散落、飛揚或者帶泥運行;

(五)其他影響道路和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行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協助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查處從機動車內向外拋擲垃圾和貨運車輛泄漏、散落、飛揚、帶泥運行的違法行為,及時移送發現的案件線索,提供交通監管信息和機動車所有人信息。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應當在現場勘查完畢後及時組織清理現場,恢復交通。第四章 垃圾處理管理

第三十二條【生活垃圾源頭減量】

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生活中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

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實行綠色辦公,推廣無紙化辦公。政府采購應當優先采購可循環利用、再生利用商品。

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傢、省、市對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一次性包裝材料的使用。對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予以標註並明確回收方式和回收地點。

鼓勵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產品進城,限制和減少塑料袋使用。第三十三條【生活垃圾投放一般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以外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本市生活垃圾逐步實行分類投放。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佈。具體實行的區域和時間由鎮(街、園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並公佈。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區域的鎮(街、園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應當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個體回收人員,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廚餘垃圾應當投放至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應當交給有害垃圾回收站點,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除大件垃圾外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第三十四條【大件垃圾投放】

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便於投放、交售的原則,規劃設置大件垃圾專用拆解場所、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和舊傢具交易、置換、捐贈場所。

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采取規劃、財政、投資、政府采購等措施支持和鼓勵設立舊傢具交易、置換、捐贈場所和網絡平臺,提倡可再使用的舊傢具的交易、置換和公益捐贈。

大件垃圾應當采取以下方式之一投放:

(一)投放至大件垃圾專用拆解場所;

(二)交售至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或者舊傢具交易、置換、捐贈場所;

(三)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或者收運服務單位上門收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大件垃圾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

第三十五條【餐飲垃圾投放】

從事除居民傢庭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生產經營、餐飲服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做好前期信息收集、簽訂收運協議等工作,將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餘、食品加工廢料、過期食品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交由有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運處理,不得交由未經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收運處理,不得直接排放到公共排水設施、河道、公共廁所、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等場所或設施。

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餐飲垃圾監管制度。鎮(街、園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依照餐飲垃圾監管制度對餐飲垃圾投放情況進行實時監督和定期檢查。第三十六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宣傳指導】

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有利於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便於識別、便於分類投放的原則,結合本市生活垃圾的特性和處理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南,定期修訂並公佈。

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單位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宣傳教育活動。

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可以組織行政區域內的村(居)民委員會在居住區內委派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指導村(居)民正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

鼓勵學校采取設置相關課程、組織實踐互動、舉辦知識競賽等形式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宣傳教育活動。第三十七條【生活垃圾分類激勵措施】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公佈生活垃圾可回收目錄,合理佈局再生資源回收網絡,制定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優惠政策,鼓勵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單位或者資源綜合利用單位對生活垃圾中的廢塑料、廢玻璃、廢竹木、廢織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進行回收處理。

鼓勵采用押金、以舊換新、設置自動回收機、網購送貨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第三十八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

收集、運輸生活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減輕對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響,防止對環境衛生造成二次污染:

(一)按時收集生活垃圾;

(二)不得混合收運已分類的生活垃圾;

(三)按照屬地鎮(街、園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運輸線路、時間密閉運輸至指定的處置場所;

(四)生活垃圾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揚撒、遺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五)作業後應當及時對垃圾收集設施進行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幹凈整潔。

生活垃圾轉運站和處置場所應當設置車輛清洗設施對出場車輛車身、車輪進行沖洗和清理,生活垃圾運輸車輛清洗完畢後方可離場。第三十九條【生活垃圾分類處置】

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的成分、特性,結合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產能狀況及安全性、經濟性等因素,統籌安排生活垃圾分類處置。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物應當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單位或者資源綜合利用單位進行處置;

(二)有機易腐垃圾應當采用生化厭氧產沼、堆肥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三)有害垃圾應當由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四)其他垃圾除大件垃圾外應當通過回收利用、焚燒、填埋等方式實施無害化處置;

(五)大件垃圾應當拆解、加工、轉化後根據相關標準再生利用,殘餘物按規定處置。第四十條【建築垃圾管理】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國土、環保、交通等相關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建立本市建築垃圾分類、排放、運輸、綜合利用和消納等處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協同機制。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分類、排放、利用建築垃圾,使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建築垃圾運輸單位應當按規定運輸建築垃圾,保持運輸車輛整潔,密閉裝載,沿途不得泄漏、拋撒、傾倒建築垃圾。第四十一條【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管理】

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對本市產生、收集、運輸、貯存、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會同經信、商務等有關部門共同推進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工作。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傢和省的有關規定及時處置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不具備自行處置能力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處置單位處置。第四十二條【綠化垃圾管理】

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建立本市綠化廢棄物清理、收集、處置和綜合利用的監督管理協同機制。

綠化作業者應當即時清理栽培、整修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或者其他作業留下的枝葉、渣土等綠化廢棄物,不得擅自堆放、露天焚燒綠化廢棄物。

鼓勵將綠化廢棄物收集加工利用,形成有機肥料、生物基質、能源材料、林產品等,實現資源化利用。

第五章 環境衛生作業服務

第四十三條【作業服務社會化】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選擇政府采購或者其他環境衛生作業社會化服務方式。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經營性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許可證,並簽訂政府采購環境衛生作業合同。

政府采購環境衛生作業合同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監管考核、履約擔保、應急預案、臨時接管預案、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政府采購環境衛生作業合同可以約定一定比例的采購資金根據作業項目績效評價結果支付。第四十四條【作業服務招標投標】

政府采購環境衛生作業項目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實施,並依法發佈招標公告。

采購人應當將投標人的信用狀況納入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和評標標準。

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投標報價明顯低於環境衛生作業項目成本的投標。第四十五條【作業規范和質量標準】

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傢、省、市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市環境衛生作業規范和質量標準。

環境衛生作業單位從事環境衛生作業活動,應當遵守本市環境衛生作業規范,符合本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環境衛生作業合同約定的作業規范和質量標準嚴於本市環境衛生作業規范和質量標準的,適用合同標準。第四十六條【作業服務考核】

政府采購環境衛生作業合同應當明確約定采購人對作業項目監管、檢測和績效評價的權利和相應義務。

采購人應當建立環境衛生作業監管、檢測和績效評價制度,並根據環境衛生作業合同的約定,制定具體作業項目的考核標準。

采購人可以自行實施作業項目質量考核,也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監理單位、專業機構或者行業協會實施考核。

采購人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示作業項目質量考核結果。第四十七條【作業服務信用監管】

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環境衛生作業單位信用檔案。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記錄環境衛生作業單位考核不合格的情況和違約行為,並依法公開。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鼓勵社會公眾、新聞媒體對環境衛生作業活動進行監督。對投訴、曝光的環境衛生作業單位違反作業規范的行為,經核實後,應當記錄在信用檔案中。第四十八條【作業服務分類分級管理】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風險、信用等合理要素對環境衛生作業單位進行等級劃分,制定監管分類分級目錄,實行差別化監管。

對於多次考核不合格或者有重大違約行為的環境衛生作業單位,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將其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名單,增加監督檢查和考核頻次。第四十九條【作業服務應急管理】

發生突發事件影響環境衛生作業正常進行的,采購人和中標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進行應急響應。

政府采購環境衛生作業合同因突發事件終止,需要重新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服務,但是采用公開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維持城市環境衛生的緊急需要的,可以依法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采購。第五十條【作業服務市場退出】

政府采購作業項目質量考核不合格,嚴重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或者中標單位已不具備履約能力,繼續履行合同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采購人可以依法終止合同。第五十一條【作業人員待遇改善】

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改善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逐步提高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一)市物價部門應當根據國傢、省、市環境衛生作業用工成本標準和環境衛生勞動定額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環境衛生作業指導價;

(二)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環境衛生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工作實施綜合監管;

(三)市人力資源部門應當依法對環境衛生作業單位履行勞動合同及作業人員工資發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逐步將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納入住房保障范圍,對符合本市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安排。

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技能競賽、文娛活動、慰問、表彰等多種形式關愛環境衛生作業人員。

鼓勵長期在本市從事環境衛生作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入戶本市。獲得市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表彰的外來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可以通過條件準入類人才入戶政策申請入戶。

長期在本市從事環境衛生作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隨遷子女積分入學的,可以降低其學歷要求並給予適當加分,對獲得市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表彰的給予適當加分。第五十二條【環衛行業用工規范】

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采取以下措施改善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工作條件,逐步提高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一)依法與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

(二)執行國傢、省、市環境衛生作業用工成本標準;

(三)根據國傢、省、市環境衛生勞動定額和相關規定,執行環境衛生作業工時制度;

(四)依法保障環境衛生作業人員作業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職業病。

鼓勵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提高機械化作業水平,降低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勞動強度。第五十三條【尊重和關愛作業人員】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及其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其正常作業。

鼓勵單位和個人為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免費提供臨時休息、餐飲、降溫避暑、取暖禦寒等便利服務。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環境衛生設施管理規定法律責任】

違反本規定有關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與建設管理規定的,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規定,配套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未達到規劃設計要求,或者未與主體工程同時交付使用的,根據《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責令限期改正,並處 3萬元 以上 10萬元 以下的罰款。根據規劃條件應當配套建設的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以外的環境衛生設施未達到規劃設計要求,或者未與主體工程同時交付使用的,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萬元 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占用、損壞、移動環境衛生設施的,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責令限期改正,並可對單位處以5萬元 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下的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擅自拆除、遷移,或者未按規定拆除、遷移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置設施外的環境衛生設施的,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責令限期改正,並可對單位處以5萬元 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下的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擅自拆除、遷移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置設施的,根據《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向預購人明示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相關信息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根據《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予以處罰。第五十五條【不履行責任區責任法律責任】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環境衛生責任人不履行責任區責任的,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對單位處以5萬元 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下的罰款。

責任人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處理。第五十六條【影響公共環境衛生法律責任】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隨地吐痰、便溺的,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責令采取補救措施,並處100元 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亂扔果皮、果核、紙屑、煙蒂、玻璃瓶、飲料罐、口香糖、包裝袋等廢棄物,或者從建築物、機動車內向外拋擲生活垃圾的,根據《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責令清除,並處200元 以下的罰款;違法行為人不能清除或者不在現場的,代為清除,代為清除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運輸液體、散裝貨物的車輛泄漏、散落、飛揚或者帶泥運行的,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責令清理幹凈、恢復原狀,並對單位處以5萬元 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下的罰款;違法行為人不能清理或者不在現場的,代為清理,代為清理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第五十七條【違反垃圾處理管理規定法律責任】

違反本規定有關垃圾處理管理規定的,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以外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根據《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 5000元 以上5萬元 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 200元 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三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將大件垃圾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的,根據《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責令改正,並處 200元 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收集、投放餐飲垃圾的,根據《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責令改正,並處 5000元 以上 5萬元 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根據《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揚撒、遺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根據《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堆放綠化垃圾的,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責令限期清理,並可對單位處以5萬元 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清理的,代為清理,代為清理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未按規定分類、排放、運輸、綜合利用建築垃圾的,由住房城鄉建設等管理部門按照職責依法予以處罰。

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由環境保護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五十八條【阻撓公務或作業法律責任】

違反本規定,拒絕環境衛生行政管理人員現場檢查的,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阻撓環境衛生行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或者侮辱、毆打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五十九條【不依法履職法律責任】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發現或者接到投訴、舉報的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後不依法予以查處的;

(二)不履行本規定規定的協作、配合職責的;

(三)濫用職權,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四)包庇、縱容違法行為人的;

(五)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

(六)違反法定程序執法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條【用語解釋】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環境衛生設施,是指具有從整體上改善環境衛生和限制廢棄物影響范圍功能的設施、構築物和建築物等,包括:廢物箱、垃圾收集點、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公共設施;垃圾收集站、垃圾轉運站、垃圾碼頭、糞便碼頭、水域保潔及垃圾收集設施、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其他垃圾處置設施等環境衛生工程設施;基層環境衛生機構、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環境衛生作業人員休息場所、灑水車供水器等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二)環境衛生工程設施,是指用於收集、運輸、轉運、處置和綜合利用垃圾、糞便的工程設施,包括:垃圾收集站、垃圾轉運站、垃圾碼頭、糞便碼頭、水域保潔及垃圾收集設施、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其他垃圾處置設施等。

(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是指用於分類、收集、運輸、轉運、處置和綜合利用生活垃圾的環境衛生設施。

(四)環境衛生作業用工成本標準,是指國傢、省、市關於構成環境衛生用工成本的各項費用的標準,包括:基礎工資標準、崗位津貼標準、高溫津貼標準、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標準、節日慰問金標準、繳交社會保險費用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標準等。

(五)環境衛生作業項目成本,是指實現環境衛生作業項目要求所必須耗費的資源的貨幣表現,包括根據環境衛生用工成本標準和環境衛生作業指導價以及本市實際計算的用工成本、管理成本、作業工具與設備的配置、維修成本等。第六十一條【實施時間】

本規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實施。

附件二: 關於《東莞市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根據市政府《關於印發﹤東莞市人民政府2017年規章立法計劃﹥和﹤東莞市人民政府2017-2021年規章立法規劃﹥的通知》(東府[2016]105號)精神,《東莞市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為東莞市2017年政府規章立法項目。市城市綜合管理局起草瞭《東莞市環境衛生管理規定(送審稿)》(以下簡稱《規定》)。現將起草情況和相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制定《規定》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一)制定《規定》是落實黨中央“四個全面”戰略佈局、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中指出,深入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是落實“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的內在要求,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舉措,是增進民生福祉的現實需要,是促進城市發展轉型的必然選擇。中央城市工作會議指出,城市管理和服務是城市工作的重點,應當通過城市管理和服務的不斷完善,徹底改變粗放型管理方式,讓人民群眾在城市生活的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環境衛生是城市管理與服務工作的重要內容,一方面直接影響人民工作、生活環境和身體健康,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展現瞭城市經濟、文化風貌,影響城市形象和營商環境的塑造,關系到城市發展的長遠大計。

制定《東莞市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是落實黨中央“四個全面”戰略佈局,貫徹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踐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必要途徑。通過制定《規定》,將中央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決心和基本態度體現於規章條文之中,將中央提出的“一個尊重,五個統籌”等核心理念和創新制度加以具體化和本土化,使東莞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符合黨中央的戰略佈局、符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的總體決策部署。

(二)制定《規定》是落實國傢環境衛生法規與東莞城市治理制度創新的需要。

為適應環境衛生治理的需求,加強環境衛生治理的法律手段,國務院及其各部門先後制定瞭《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廣東省也出臺瞭《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法規、規范性文件。其中關於責任區管理、城鄉垃圾治理、作業服務管理、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與建設等制度設計必須通過地方性制度的制定,結合東莞市城市治理的實際情況加以具體化和本土化。

東莞市市委、市政府積極貫徹落實“四個全面”戰略佈局,長期著力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推行瞭一系列促進環境衛生管理的治理手段,例如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區域生態補償制度、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市場化運營等等,經過實踐的檢驗,取得較好的成果,因此有必要通過制定規章加以肯定和規范。

(三)制定《規定》是保護城市環境衛生、提高城市治理水平的必要手段。

近年來,隨著東莞市經濟的快速增長,城市化和城鄉一體化進程不斷加快,環境衛生管理積累瞭充足的經驗,管理水平不斷提高,法制化程度日益加深,配套管理制度不斷完善,環境衛生管理效果得到顯著提升。但是,隨著環境衛生管理范圍和服務半徑不斷延伸,環境衛生管理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也不斷出現,社會公眾對環境衛生管理和服務的合法性、科學性與有效性提出瞭更高的要求。環境衛生管理涉及市政管理、規劃、交通、環保、綠化等諸多方面,是一項專業性強,具體環節多的系統性工作。然而,現行的環境衛生規范體系與管理體制存在規范籠統、權責不明、缺乏可操作性和執法保障等問題,從而導致管理實踐中無法可依、責任不清、相互推諉等問題頻發,垃圾偷倒、露天焚燒等違法行為屢禁不止,作業服務監管與環衛工人權益保障制度缺失等種種問題,成為東莞市城市治理乃至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阻礙。

因此,為保護環境衛生、增進民生福祉、促進城市治理轉型,有必要針對東莞市環境衛生管理制定政府規章,細化既有治理制度,將各種治理經驗納入條文,鼓勵各方參與,為東莞市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支持,並為環境衛生執法提供依據和保障。二、《規定》的起草情況

按照《東莞市立法工作指引》和《東莞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送審稿和制定規章程序規定》的相關要求,《規定》的起草完成瞭調研、起草、意見征集、專傢論證等規定步驟。

(一)組成起草團隊。為進一步提升立法質量,及時、高效地完成起草工作,我局依托中山大學雄厚的科研力量,成立瞭由東莞實木餐桌工廠|實木餐桌訂製工廠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和中山大學公法研究中心等單位組成的立法起草小組。

(二)匯總立法資料。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起草小組著手收集瞭大量國內外相關立法資料和學術研究資料,形成法規匯編和文獻匯總,提煉出環境衛生管理領域的重點問題和立法要點。

(三)整理立法需求。2016年1月13日至1月14日:起草小組召集東莞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各分局、環衛作業服務經營企業負責人、市民代表舉行座談會,充分瞭解瞭東莞市環境衛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整理出東莞市環境衛生管理主要立法需求。

(四)調研立法經驗。2016年4月至6月:起草小組奔赴浙江省寧波市、江蘇省常州市、廣東省珠海市以及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等地進行瞭省內外調研,分別與當地的相關領導及專傢就環境衛生管理的立法問題進行瞭座談與研討,對相關城市和地區在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立法起草經驗、管理模式和執法經驗進行瞭學習考察。

(五)草擬立法草案。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在立法調研的同時,起草小組在各項前期工作的基礎上,消化調研成果,反復修改,數易其稿,形成《東莞市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草案)》。

(六)廣泛征求意見。2017年5月至6月:我局廣泛征求瞭各相關部門、市城市綜合管理局系統內部的意見,對《規定》具體條款進行修改完善。三、《規定》的主要內容和依據

《規定》共七章六十一條。主要對總則、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與建設、環境衛生責任、垃圾處理管理、環境衛生作業服務、法律責任、附則等七個方面作瞭規定。起草的目的在於立足我市環境衛生管理實際情況,制定關於環境衛生管理的政府規章,依法加強環境衛生設施、責任區、作業服務以及垃圾處理管理,創造清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

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規定》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環境衛生管理中政府各部門的分工與協同、信用約束、公眾參與、投訴舉報受理、考評和獎勵以及環境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等方面,在《規定》中起著統領性作用,集中反映瞭《規定》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是整個《規定》制度安排的集中體現。

第二章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與建設,主要對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的制定及其與相關規劃的銜接、協調,配套環境衛生設施的設計、建設、公示、補建、保護,糞便處理設施規劃與建設、環境衛生工程設施生態補償等進行詳細的規定,以保障環境衛生設施規劃、建設、保護和生態補償的落實,為環境衛生管理奠定基礎。

第三章環境衛生責任,主要對環境衛生責任區范圍、責任人確定、一般責任人責任,臨街經營場所、商品交易市場、建設工地、公共廁所、化糞池、儲糞池、公路、鐵路等特殊責任區責任人責任,責任區管理以及禁止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等事項進行瞭規定,以保障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的落實,發動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環境衛生工作,形成社會共治的新格局。

第四章垃圾處理管理,主要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一般生活垃圾、大件垃圾、餐飲垃圾投放,生活垃圾分類引導和激勵,建築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綠化垃圾管理等進行瞭規定,以促進生活垃圾的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同時理順建築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綠化垃圾等城市垃圾管理中存在的體制機制問題。

第五章環境衛生作業服務,主要對作業服務社會化、招標投標,作業規范和質量標準,作業服務考核、信用監管、分級分類管理、應急管理市場退出,作業人員待遇改善、環衛作業用工規范、最終和關愛作業人員等事項進行瞭規定,形成涵蓋市場準入、監管、退出的閉環性制度框架,以保障作業服務社會化的規范、有序運營,同時突出對環衛工人的關愛,促進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六章法律責任,規定瞭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及相關行政機關、行政相對人等違反《規定》規定的責任承擔。

第七章附則,對本規定相關用語作出解釋並規定《規定》的實施時間。

制定《規定》的依據主要有《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等。四、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規定》中涉及的幾個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環衛設施規劃與建設

環境衛生設施是環境衛生管理與服務的基本硬件保障。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落地是環境衛生管理有效實施的重要前提。《規定》在《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對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制定(第十一條)及其與相關規劃的銜接與協調(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加以細化規定。繼而針對建設工程配套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落地難的問題,從設計審查(第十四條)、建設(第十五條)、商品房預售公示(第十六條)三個階段嚴加把關,確保配套環境衛生設施按規劃條件建設。同時,對各類環境衛生設施的補建和保護加以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並通過附則明確環境衛生設施的概念,指出其包括廢物箱、垃圾收集點、公共廁所、垃圾收集站、垃圾轉運站、垃圾碼頭、糞便碼頭、水域保潔及垃圾收集設施、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其他垃圾處理設施等(第五十九條)。此外,根據東莞市實踐,明確瞭跨區域使用環境衛生工程設施生態補償制度(第二十條)。

(二)關於責任區制度

環境衛生責任制是落實社會共治原則的重要措施。在制定《規定》的過程中,根據近年來實際工作取得的經驗,在原有的門前三包制度的基礎上加以補充完善,通過《規定》第二十一條至第三十條正式確定瞭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規定》確立的責任區制度有以下特點:第一,明確責任區范圍包含建築控制線與用地紅線之間的區域,在確定責任區界限的同時,為退線空間的環境衛生管理提供依據(第二十一條);第二,明確責任人的確定原則,對各個類型責任區責任人的確定分別作出具體規定,無法確定經營人、管理人的區域,由產權人負責,無法確定產權人的區域由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第二十二條);第三,將環境衛生設施維護責任、生活垃圾分類責任統合納入責任區制度(第二十三條);第四,重點明確臨街經營場所、商品交易市場、建設工地、公共廁所、化糞池、儲糞池、公路、鐵路等特殊責任區責任人責任(第二十四至二十九條);第五,強調管理部門對責任區的管理職責,包括監督和指導責任人履行責任、對責任人反應的情況及時處理,從而保障責任區制度的落實(第三十一條)。

(三)關於生活垃圾管理

生活垃圾管理是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重點,《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已對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做出瞭較為詳細的規定。在此基礎上,《規定》著重對《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加以補充和細化,具體包括:第一,倡導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第三十二條);第二,逐步實行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與循環利用(第三十三條),鼓勵大件垃圾再使用的市場化和公益化(第三十四條),鼓勵餐飲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第三十五條),鼓勵采取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激勵措施(第三十七條);第三,規范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分類處置(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四)關於作業服務社會化

作業服務社會化是環境衛生服務發展的必然趨勢,《規定》明確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環境衛生作業服務企業,各鎮(街、園區)應當因地制宜選擇會化服務方式(第四十三條)。為加強作業服務準入監管,避免作業企業惡性競爭,《規定》明確評標時應當考察投標人的信用記錄,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明確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第四十四條)。

(五)關於作業服務監管

作業服務監管是作業服務質量的重要保障,《規定》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制度設計:第一,制定適用於全市的作業規范,明確環境衛生作業合同約定的作業質量標準不應低於本市環境衛生作業規范和相關環境衛生標準(第四十五條);第二,依托政府采購合同建立作業服務考核制度(第四十六條);第三,鼓勵建立作業服務激勵機制,通過約定績效酬金等方式激勵作業服務單位提高服務水平(第四十三條);第四,通過作業服務信用管理、分類分級管理,進一步加強對作業服務單位的監管力度(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

(六)關於作業服務應急管理

作業服務應急管理旨在最大程度地減少作業服務受突發事件影響對城市環境衛生造成的損失。《規定》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相關對應急管理的相關規定的基礎上,重點突出以下方面:第一,規定政府采購環境衛生作業合同應當明確約定履約擔保、應急預案和臨時接管預案(第四十三條),發生突發事件影響環境衛生作業正常進行的,采購人和中標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進行應急響應(第四十九條);第二,政府采購環境衛生作業合同因突發事件終止,需要重新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服務,但是采用公開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維持城市環境衛生的緊急需要的,可以依法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采購(第四十九條)。

(七)關於作業服務退出機制

作業服務退出是作業服務規制的最後環節。一般而言,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但當政府采購作業項目質量考核不合格,嚴重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或者中標單位已不具備履約能力,繼續履行合同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時,采購人可以依法終止合同(第四十條)。

(八)關於作業人員權益

保護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合法權益是環境衛生管理的重要環節,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本規定第五十一條至五十三條分別從政府、用工單位和社會公眾的角度出發,明確相關主體保護作業人員合法權益的基本準則,鼓勵相關主體采取積極措施關愛、幫助作業人員,為營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構建和諧、溫暖的人文環境貢獻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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